益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局2018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
点击数: 时间: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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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局2018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审计局,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审计分局,机关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益阳市审计局2018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审计局 2018年9月10日 益阳市审计局2018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目录 1. 益阳市××局虚报XX经济事项,冒领财政专项资金案 2. 益阳市××局下属单位私存私放案 案例一:益阳市XX单位虚报XX经济事项,冒领财政专项资金案 编号:益审决〔2018〕X号 案发单位:益阳市××行政单位 一、违法事实及决定结果 关于虚报XX事项,冒领财政专项资金***元问题的处理。 XXX年,XXX行政单位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冒领XX专项资金***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冒领的财政资金***元予以收缴。 二、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律适应 (一)相关证据公正、公开,取证程序合法。 1. 项目申报资料; 2. 财政指标文件及指标账; 3. 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二)关于适应法律问题。 本案所认定的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 三、告知权利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裁决为最终决定。 案例二:益阳市单位下属二级单位私存私放案 编号:益审决〔2018〕X号 案发单位:益阳市××局下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 一、违法事实及决定结果 201X年X月XX局下属单位收取门面押金***元、门面租金***元,存入XXX个人储蓄存折。至201X年X月末,将门面租金余额***元缴入XXX局银行账户。此行为违反了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 19 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收缴市财政。 二、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律适应 (一)相关证据公正、公开,取证程序合法。 1.门面租赁合同; 2.收费票据; 3.银行对账单; 4.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二)关于适应法律问题。 本案所认定的私存私放的行为违反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而作出审计决定书的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权的考量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上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审计调查,且行为已经得到整改,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问题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告知权利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审计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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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审计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