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一: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点击数:    时间:2022-10-26
     

 

2022年,审计对我市某局2021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

该局存在未及时清理的往来款项共计38770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43600元,其他应收款327100元,预付账款17000元。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来源:益阳市审计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