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出台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
点击数: 时间:2023-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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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益阳市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市、县党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计查出重点工作、重点领域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及整改;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听取专项汇报等,专题研究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市、县党委、政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研究部署,形成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相结合,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贯通的审计整改贯通协同机制。 《办法》要求,压实审计整改的“三个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和整改结果负总责。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对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并对账销号。 《办法》规定,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分类整改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流程、审计整改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的问题类型,将审计整改类型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3类,整改的期限分别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1年、5年。 《办法》规定,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分类认定机制,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分类认定,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因特殊原因终结整改”四种情形,已整改和因特殊原因终结整改两种情况认定为整改销号。 《办法》规定,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地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组织人事等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未及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对整改进度迟滞、审计效果较差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由市、县党委审计办提出约谈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拖延或推诿整改的,由市、县党委审计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周丹 冯流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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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审计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