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 |
点击数: 时间:2022-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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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审计领域重大工作落实,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条 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以及市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 (三)审计中查出的涉及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屡审屡犯和审计整改不力的问题; (五)区县(市)党委审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督察督办对象为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企业)。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五条 督察主要采取独立督察和联合督察两种形式。独立督察由市委审计办单独组织开展,联合督察由市委审计办会同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主要针对涉及面广、关联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 第六条 督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督察立项。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安排、市领导指示批示,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和各成员单位建议,拟定督察事项,经市委审计办主任审批同意后立项。 (二)督察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督察方案,成立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对象、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市委审计办主任审定后,以市委审计办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 (三)督察实施。督察组按照督察方案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督察等方式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形成报告。督察结束后,市委审计办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建议的督察报告。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七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开展。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督办函由市委审计办主任签发。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办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认真落实督办意见。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 第九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审计办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委审计办。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市委审计办对督促落实事项建立督察督办工作台账,及时汇总督察督办结果,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督促抓好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依纪依法需要问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督察督办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总量频次,加强统筹谋划,避免同一事项多头督察,对全市性的专项督察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三条 督察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督察督办工作秘密、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利用督察督办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督察督办对象要积极配合督察督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督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委审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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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审计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