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的规定》的通知 |
点击数: 时间: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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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采纳审计建议,纠正审计发现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力以及违反政策法规、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整改事项按照《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应参照《若干规定》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和内容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根据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制定审计整改计划和责任清单,逐项逐条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承担主管事项整改的督促指导责任,对审计反映主管行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规范管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清单和相关佐证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应同时报同级组织部门。 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六)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 (七)其他。 第三章 审计整改检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开展审计整改检查、综合、联络工作。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接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比“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整改法定期满前,对重要审计项目和整改任务较重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督促指导,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合督办。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整改法定期满后,采取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调查了解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整改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文书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五)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 (八)审计机关要求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处理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清单、审计整改佐证资料和实地审计整改检查情况,将审计整改结果录入审计整改台账,并对每个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整改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联动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协调联动,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提请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与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在审计年度内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巡察机构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计年度内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组织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问责结果应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益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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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审计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