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信件主题: 审计投诉书
姓  名: 王** 联系方式 196********
信件内容:

  投诉书

  投诉人:王伟,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09220010,联系电话:19607371229,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5号

  被投诉单位:安化县审计局

  投诉受理机关:益阳市审计局

  投诉日期:2026年9月8日

  投诉事项

  一、请求贵局核实并责令安化县审计局纠正其前后自相矛盾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向投诉人提供安审意字〔2000〕58号《关于安化县种畜场1999年度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审计意见书》;

  二、请求贵局调查并责令安化县审计局履行对安化县种畜场(含安化县鹏腾养殖站)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法定审计监督职责;

  三、请求贵局协调或责令安化县审计局督促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职工公开已转交的审计资料,或直接向投诉人提供该审计资料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一、安化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自相矛盾,涉嫌故意隐瞒

  投诉人系安化县种畜场职工,因了解本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监管情况需要,于2026年向安化县审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6年9月3日,安化县审计局通过政务平台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称:"经查,2000-2024年度,我局未对安化县种畜场(含安化县鹏腾养殖站)进行过审计。"

  2026年9月4日,投诉人向安化县审计局进一步指明具体文号(安审意字〔2000〕58号)后,该局又出具《关于安化县种畜场审计意见书的回复函》,改口称:"你所要求查阅的安化县种畜场1999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意见书(安审意字〔2000〕58号)我局已复印并送交安化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你可以到该中心查阅。"

  同一审计局,针对同一单位、同一审计事项,24小时内作出完全相反的答复:第一次称"24年从未审计",第二次承认"确实审计过且已复印给第三方"。这种自相矛盾足以说明安化县审计局首次答复不实,且其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二、安化县审计局将审计资料转交后,未保障职工知情权

  安化县审计局在9月4日回复函中,将提供审计资料的责任完全推给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但投诉人于2026年9月7日持该回复函前往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求查阅时,该中心拒绝提供。

  安化县审计局作为审计资料的制作机关和法定保存机关,以"已复印送交其他单位"为由拒绝向公民提供,且对第三方单位拒绝查阅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协调或补救措施,实质上造成了投诉人无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结果。该做法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立法精神。

  三、安化县审计局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长期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安化县种畜场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原持有安国用(98)字第983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占地面积约39亩。2011年至2012年间,该宗土地被用于资产置换开发,并于2012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安挂〔2012〕72号),出让价款688万元。2020年,种畜场名下登记了位于梅岭新城的17套不动产(面积约2993平方米)。

  上述资产置换涉及国有土地处置、大额土地出让金、置换房产登记等重大国有资产变动。但安化县审计局在2000年至2024年的24年间,未对该单位进行过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直至投诉人申请公开后,才在压力下承认2000年曾有一次审计,且此后24年再未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对国有事业单位负有审计监督职责。安化县审计局对种畜场长达24年的审计监管缺位,导致该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分配、职工安置补偿长期处于无监督状态,涉嫌失职渎职。

  投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审计机关层级监督相关规定,恳请益阳市审计局:

  1.责令安化县审计局纠正其自相矛盾的答复,直接向投诉人提供安审意字〔2000〕58号审计意见书复印件,或出具书面说明解释两次答复矛盾的原因;

  2.对安化县审计局2000-2024年未对安化县种畜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如确属失职,请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3.协调或责令安化县审计局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投诉人能够依法查阅安审意字〔2000〕58号审计意见书,不得以"已移交第三方"为由推卸法定公开义务。

  此致

  益阳市审计局

  投诉人(签字):王伟

  日期:2026年9月8日

留言时间: 2026-09-08 09:54:56 留言IP: 240e:469:9441:36d:f111:821a:8dd4:c7c5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益阳市审计局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9-14 11:44:54